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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1/26 19:46:57
  • 楼主(阅:28184/回:0)离婚自我保护

    毫无疑问离婚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然而,当这样的现实真实地摆在面前的时候,我们却又不得不予以正视和重视,我们必须要做的是如何将这种伤害降低到最小。  
        有一位女士讲述自己的苦恼。  
        我姓吴,现居深圳已有8个月,来深圳之前,我在武汉市某区图书馆工作。我结婚5年,3 年前,为了有更好的前途,丈夫离开了我和1岁的孩子,怀揣着我们仅有的几千元积蓄来深圳发展。他干得不错,目前已升职至公司部门经理,并且往上了由公司提供的三室两厅的房子。去年秋天 ,丈夫让我辞职带孩子到深圳全家团聚,我依他的话做了,来到深圳不久,他说:你也别急着找工作,反正我养活得了你娘俩。我本是个柔顺的人,什么话都听他的,于是就每天在家带带孩子,干些家务。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还没住满3个月,无意之中,我竟发现他在外面有女人,而且不止一个,我一下乱了方寸.但我没同他吵闹,对他比原来更好,想用我的优点感化他,帮他走出误区,可是我错了,他一次又一次的骗我。不得已,我对他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还与那些女人来往就离婚,可私下里我又想,如果真的离婚,我就没有退路了--内地的工作已辞,父母远在山区帮不上我,最主要的是我马上就没有住的地方,在深圳也无朋友帮我,还有割舍不下的宝贝儿子,老公见我发怒,答应我不再拈花惹草,但过不了多长时间,他又"旧病复发"。我对他失望极点,有时也想睁一眼闭一只眼,但我毕竟受过高等教育,才33岁,我不是旧社会的妇女 ,为什么不奋起保护我的权益?  
        心里很矛盾,最近一直以泪洗面,神情恍惚。老公他装成没事人一样,我恨死他了。我要离婚,但又不知从何下手。  
        她们限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老公不愿放弃婚姻,却又不想检点自己,而她本人,也陷入两难--离婚吧,又意味着丧失做女人的尊严。这们的难题降落在任何一个女人身上都会感到非常为难。  
        很多人都会气愤地想:凭什么老公在外寻花问柳,妻子还要忍气吞声。现在是什么时代了,为什么要甘心受丈夫的侮辱?离?  
         针对吴女士的情况,建议在两个方面采取一些自我保护的措施,尽可能地减轻离婚给自己带来的伤害。  
        1.尽可能对自己做好稳妥安排,找好退路之后再离婚  伟人说,常胜将军从不打无准备之仗,吴女士的优势和劣势。她的优势是,受过高等教育,长相、修养、学识都不错,并且有一个可爱的儿子,这也是丈夫不愿轻易舍弃她的原因。劣势是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生活不能自立,依赖于丈夫,因此丈夫的威胁很容易让她陷于恐慌。从这些分析来看,吴女士首先需要的是经济上的独立 。让她不要马上离婚,就是希望她能够利用目前的物质保障开始重新寻找新的生活。  
        表面上看让吴女士利用现有的婚姻私下去做一些利已的举动好像有些不大"磊落"。其实这没有什么不磊落。丈夫既不仁,妻子也没必要"义"。想当初吴女士为了支持丈夫,一个人担起抚养孩子的重任,还无私地把积累都给了他让他发展,并为他辞掉了工作,可他不是照样不忠实于她?所以,女人多为自己着想些并没有什么不妥,尤其是像吴女士这样的处境,保护自己是理所当然。  
        作为一个柔弱的女人,要独自处理这样复杂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先要调整好心态,下定决心开始自立 ,对于一个柔弱顺从的吴女士来说,还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期,万不能惊惶失措,惶惶不可终日,要学会单独思考问题,慢慢想清楚,这个家一旦不存在了,今后如何去把握自己的生活。以泪洗面是无济于事的,其次,尽量保持现在的婚姻状态,使之相对稳定,不要整日纠缠在他的错误中,给自己充分的时间求帮助,比如给以前的好友发出求教信息,或是通过媒介找工作,勇敢地去面试,有了工作,这是初步胜利,经济保障会为女人赢得自信,第三,去寻找新的感情。现在,这个男人使你心已死情已灭,但并不说明你不会遇上新的爱情,你尽可以用你没离婚的老公的钱去买新的衣裙首饰化妆品,把自己打扮得清新可人,充满迷人魅力。你的老公既然不想和你离婚,乐观地看,你便处在进可攻退可守的有利地势。  
        2.尽可能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充分保护自己的应得权利  我们不主张婚前财产公证,是因为我们不希望离婚,我们是在为稳定婚姻进行努力,当这种努力宣告失败,离婚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还是应努力去争得我们应有的财产、权益。并非未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就无财可争、无权可争。  
        那么,有哪些方面是自己应得的呢?  
        一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财产,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有权获取、保护自己应有的部分。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例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是法律规定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坚决保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依照法律的规定,属于自己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另有协议的外,无论婚前,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自己都拥有占有、分配、处置的一切权利。这当中的绝大多数财产我们不需要公证都有证据说明其归属,所以大可不必因婚前未进行财产公证而轻易放弃应属自己的权益。  
        三是力争对子女的抚养费用,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离婚时若子女归自己抚养,自己在离婚中又并无过错,那么我们必须坚决依法争取这笔费用,同时应该注意落实有关离婚执行条款。  
        四是确保自己接受援助权不受侵害。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五是争取伤害赔偿权。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是有情的义有责任心的配偶,以上过错是绝对不可能实施的。凡是离婚的另一方有以上过错,就说明他(她)根本就是一个无情无义无责任心的人,一个根本不尊重你的情感和尊严的人,对这样的人,我们绝对不可手软,必须奋起保护自己。我想,法律永远是站在正义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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